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82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台江区陈记大宝天然角梳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建海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一层03号店。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台江区陈记大宝天然角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