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0682号原告:上海游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被告:王辉,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游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王辉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王辉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2019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游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祝建伟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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