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2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古现兄弟超市,住所地:开发区古现三十里堡市场B-31。
经营者:张明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古现兄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古现兄弟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