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22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天德,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1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博白县**************,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华,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熙焕,男,1994年6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3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博白县**************,2019年1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伟刚,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德、王熙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同月19日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颖出庭支持公诉,王天德、王熙焕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王天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收购轩尼诗、马爹利、五粮液、茅台、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空酒瓶,销售给其姐夫李某(另案处理)生产上述注册商标的酒。
王天德租赁佛山市南海区*****************作为存放空酒瓶的仓库。
2018年5月,被告人王熙焕(王天德的弟弟)亦来到南海区与王天德一同收购上述注册商标的空酒瓶提供给李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酒。
两人将收购来的涉案酒瓶以10-60元的单价销售给李某,李某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住处灌装酒后,将酒销售给罗某(另案处理),罗某将涉案酒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
2018年9月13日,民警在李某的上述住处、罗某的车内和住处、李某的3个店铺及仓库等地均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酒。
经鉴定,在李某住处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70476元、在李某3个店铺和仓库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33165元、在罗某的家里和车内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30203元。
2019年1月3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熙焕。
同年4月10日,被告人王天德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办案中心投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罗某、罗某、李某、王某、李某、黎某、庞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王天德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王熙焕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天德、王熙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天德、王熙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王天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天德、王熙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天德的辩护人以王天德是自首、从犯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熙焕的辩护人以王熙焕如实供述罪行、从犯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德、王熙焕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德、王熙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王天德、王熙焕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王天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王熙焕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王天德、王熙焕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二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天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熙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绮文人民陪审员 江会清人民陪审员 魏 涛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