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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镇顺浩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74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镇顺浩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莱州市沙河镇顺浩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4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沙河镇顺浩服饰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和平村6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2。

经营者:卞振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沙河镇顺浩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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