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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与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与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48号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人人车公司)诉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3月7日、2018年3月29日、2018年7月16日先后三次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人人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锋、张晓旭,被告优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乔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人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认定原告“二手车经纪”服务“人人车”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在二手车交易经营、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人人车”文字、商标和名称,尤其包括:停止在苹果、小米、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VIVO、OPPO、豌豆荚、魅族、PP助手等应用商店上使用“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官方版”等含有“人人车”文字的名称、商标;

停止摹仿原告网页、APP;

停止投诉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合作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千万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经人人车公司主动申请变更,人人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变更为:一、认定原告“人人车”及“renrenche.com”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第一,停止侵害原告“人人车”、“renrenche.com”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尤其包括注销“renrencheshi.com”域名;

停止使用与“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相同及包含“人人车”文字的网站名称;

停止使用与“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二手车官网”、“人人车-官方版”相同及包含“人人车”文字的APP名称。

第二,停止投诉原告及其关联企业。

第三,停止摹仿原告网页、APP。

第四,停止使用任何容易误导公众“人人车”来自“优信”等两者存在关联的文字、图片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停止使用“人人车poweredby优信”,停止同时使用“人人车”和“优信认证”、“优信帮你挑选好车”、“优信网站或优信手机应用提交车辆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禁止将“人人车”APP、网站与“优信二手车”网站、APP、电话链接。

三、判令被告在苹果、小米、华为、金立、豌豆荚、应用宝、VIVO、OPPO、魅族、PP助手、联想、360、百度等手机应用平台及腾讯网(www.qq.com)、新浪网(www.sina.com)、搜狐网(www.sohu.com)、网易网(www.163.com)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等报纸显著位置连续6个月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侵权及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网站所有人为原告,与优信不存在任何关联等内容的声明,消除影响。

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一千万元,其中合理开支部分三十万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此,本案案由亦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人人车公司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原告早在2014年5月29日前就已经在先将“人人车”作为商标和服务名称用于“二手车经纪”服务中,包括且不限于:网站、招聘、网络微博等。

截止到起诉时,“人人车”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已覆盖北京、上海等数十个国内大中型城市,月交易量超过万辆,位居同行业前列。

原告及“人人车”先后获得2015年度十佳O2O企业奖、最佳O2O创新模式奖、中国汽车流通行业驰名品牌等荣誉。

因此,经原告在先使用,“人人车”、“renrenche.com”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二、被告注册及实际使用商标、服务名称均为“优信”或“优信二手车”,但自2017年1月17日开始至2018年4月19日,被告开始在苹果、小米、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VIVO、OPPO、豌豆荚、魅族、PP助手等应用商店上线使用“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官方版”名称的APP,被告还从格式、内容、颜色等多方面摹仿原告“人人车”网站及APP,从整体、字形、颜色等多方面摹仿原告“人人车”商标、名称,力求从多方面模糊与原告所经营的“人人车二手车经纪”服务的边界,制造混淆。

而且被告利用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申请商标向各大应用平台进行恶意投诉。

被告行为不正当地占用了原告“人人车”大量广告宣传和长期经营所产生的商誉,破坏了“人人车”与原告及其服务之间的联系,严重影响了原告经营,客观上从事了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关标志。

综上,人人车公司认为优舫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的权益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充分保护人人车公司权益,人人车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明确主张认定“人人车”及“renrenche.com”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优舫公司辩称:不同意人人车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人人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优舫公司辩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原告不得主张对“人人车”标识享有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在先案件中的复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多个在先生效裁判的认定,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产生未注册商标权或者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

而本案中存在案外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在第36类“经纪”服务上已于201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任何人不得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再主张在第36类经纪服务上“人人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二、人人车公司经过授权,已拥有对案外第16069876号“人人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人车公司对“人人车”的使用行为系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恶意申请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权益。

三、原告“人人车”标识不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对于“人人车”标识的实际使用行为产生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人人车”标识亦不具备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所要求的“特有”的要件,且市场中存在极多对于“人人车”品牌的负面评价,“人人车”标识缺乏美誉,不应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四、原告不具备主张“人人车”标识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主体资格。

原告所主张的“人人车”相关宣传媒介的运营主体为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人人车网络公司)等,均非本案原告,鉴于原告与上述公司均为人格独立的法人,原告不具备主张“人人车”标识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主体资格。

五、本案被告被控域名侵权行为于2018年1月1日前已不存在,因此本案涉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根据前述理由原告不得主张对“人人车”标识享有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原告亦不得主张对“renrenche.com”标识享有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

六、被告依法享有第9类、第35类及第42类“人人车”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其依法使用“人人车”商标的法律基础,且未与原告第36类“人人车”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类别的近似商标。

七、原告提交的先例均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优舫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人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人人车公司及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对“人人车”、“renrenche.com”标识的注册及使用情况。

(一)人人车公司对“renrenche.com”域名的注册及备案情况。

2014年5月15日,人人车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善义善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工商机关预先核准。

2014年6月9日,北京善义善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

汽车装饰;

互联网信息服务。

2017年3月22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人人车公司。

2019年8月,该公司执行董事由王清翔变更为李健,公司经理由王清翔变更为李辉,公司监事由李健变更为陈颖,法定代表人由王清翔变更为李辉。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人人车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备案有“人人车”网站,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4030440号-1”,网站域名为“renrenche.com”,网站首页网址为“www.renrenche.com”,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由中国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授权易名中国(www.ename.net)并由易名中国制作并颁发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renrenche.com”的注册人为北京善义善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1年6月11日。

“阿里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显示“人人车”网站首次备案提交初审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

2015年3月31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登陆相关网站对“renrenche.com”域名及网站的历史记录进行检索的过程,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303号。

此外,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通过笨米网(“Benmi.com”)查询“renrenche.com”域名的历史记录显示,“renrenche.com”的最初注册时间为2011年6月11日。

记录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的历史信息显示,“renrenche.com”的注册机构为“fangdong”,注册人为“fangdong”。

在此之后,笨米网的历史信息显示,“renrenche.com”的历史信息经历多次变动。

更新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的历史信息显示,“renrenche.com”的注册机构变更为“BeijingShanyishanmeiNetworkTechnologyCo.,Ltd”,注册人变更为“wangxuemei”。

更新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的历史信息显示,“renrenche.com”的注册机构变更为“BeijingRenRenCheJiuJiDongCheJingJiCo.,Ltd”,注册人仍为“wangxuemei”。

2019年1月11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登陆笨米网(“Benmi.com”)对“renrenche.com”域名历史信息进行检索的过程,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67号。

(二)人人车公司及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对“人人车”、“renrenche.com”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设立于2014年9月5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汽车;

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2019年8月,该公司执行董事由王清翔变更为李健,公司经理由王清翔变更为李辉,公司监事由李健变更为杜希勇,法定代表人由王清翔变更为李辉。

经查,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与人人车公司系关联企业,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为王清翔,原公司监事均为李健。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其最早曾于2014年4月22日在“www.lagou.com”(“拉勾网”)上以“人人车”的名义发布“人人车-产品市场经理”招聘信息。

关于对“人人车”品牌的持续使用情况,通过登陆“archivecn.org/photo”网站,输入“renrenche.com”,可以实现对“人人车”网站历史快照记录的呈现。

相关历史快照记录显示:2014年10月30日,页面顶端为“人人车renrenche.com”、“放心个人二手车”字样;

2015年8月9日,页面顶端为“人人车renrenche.com”、“放心个人二手车”字样,页面上方有“人人车送福利啦”等宣传提示区域;

2016年4月12日和12月24日,页面顶端为“人人车renrenche.com”字样。

上述历史快照记录页面均包括“买车”、“卖车”、“找车”、“服务保障”、“论坛”等频道,下设“特价好车”、“5万内精选”、“SUV”等栏目,栏目内以窗格形式登载交易汽车的正面照片、款式型号、已行驶里程等信息,车头端车牌均标记“人人车”字样。

2018年3月26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登陆上述网站对“人人车”网站历史快照记录进行检索的过程,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146号。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人人车公司开发的“人人车”APP在持续运营中。

具体过程如下:进入“360手机助手”,检索并下载“人人车二手车”APP最新版本4.7.2(472000),显示截至公证时“360手机助手”平台的下载量为167万,开发者为“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

APP图标显示“人人车好车卖好价”字样,进入APP运行界面,底端显示有“首页”“买车”“卖车”“我的”等项目。

退出后重新下载“人人车二手车”APP历史版本3.6.0(360000),更新时间显示为2016年11月9日,首页显示“人人车renrenche.com个人二手车买卖网”,进入APP运行界面,底端显示有“首页”“买车”“卖车”“我的”等项目。

2018年3月6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人人车二手车”APP进行下载及浏览的过程,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613号。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2015年,“人人车”先后获得“2015(首届)生活服务O2O评价榜行业领先品牌”、“2015年度最佳二手车服务APP”、“2015中国产业互联网峰会十佳O2O企业”等奖项;

2016年2月,“‘人人车’获得腾讯产业基金巨额美元投资创建中国二手车交易新模式”被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评为“2015年中关村十大创投案例”;

同年11月,“人人车”被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评为“2016年度中国二手车行业驰名品牌”。

2017年5月8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拍摄上述奖项实物,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136号。

此外,人人车公司提供的“七麦数据平台”查询结果显示,“人人车”APP的总下载量为31,363,708次,平台同时注明“下载数据来源于百度、360、应用宝、豌豆荚、魅族、华为等公开市场展示数据”。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2014至2016年间,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为进行产品宣传推广分别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等协议,协议通过APP推广、地推、电视投放、电台广告、分众电梯广告、户外广告、网络视频投放、微信、线上流量投放、线上推广、新闻软文等宣传形式进行关于“人人车”品牌的广告发布。

经查,善义善美科技公司2014-2016年公司二手车服务佣金收入累计为335,641,615.68元,2014-2016年在各种媒体上发生的广告宣传支出为544,039,246.73元。

(三)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关联企业关系的情况。

2017年4月11日,北京五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五典专审字[2017]第001号人人车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对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的关系进行了以下说明:“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为关联公司,双方的法人均为王清翔。

人人车公司经中国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二手车交易平台服务,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利用其人力、技术和信息优势,向人人车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双方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就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人人车公司支付其净收入100%的款项给该公司。

人人车公司佣金服务收入以及为‘人人车’推广产生的广告费支出均在善义善美科技公司账面反映。

根据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约定,该佣金收入实际由人人车公司享有,广告费支出由人人车公司承担”。

2018年3月26日,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共同出具《声明》,载明:“人人车公司系域名‘renrenche.com’所有人及‘人人车’网站主办人,依法在中国内地进行了ICP备案,备案号‘京ICP备14030440号-1’,备案网站名称为‘人人车’,网站首页网址‘www.renrenche.com’。

该公司享有‘人人车’、‘renrenche.com’服务名称及商标权益。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与人人车公司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清翔,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己支出的宣传推广‘人人车’、‘renrenche.com’服务名称及商标费用,系代人人车公司支出,双方对此均认可并继续同意由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使用‘人人车’、‘renrenche.com’服务名称及商标的行为均由人人车公司授权及认可,并继续授权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使用。

”2018年12月20日,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出具《关于“renrenche.com”网站归属的声明及确认书》,载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自始至今及未来均承认人人车公司是‘人人车’(renrenche.com)网站的所有者和实际运营者。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在与人人车公司关于‘人人车’(renrenche.com)网站的合作经营中所获得的所有商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包括且不限于知识产权权利和权益均归属人人车公司。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不参与有关‘人人车’(renrenche.com)网站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等诉讼。

”上述事实,有人人车公司及善义善美科技公司营业执照、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出具的《声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出具的《声明及确认书》、相关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二、优舫公司对“人人车”、“renrencheshi.com”标识的注册情况及优舫公司关联企业情况。

(一)优舫公司对“renrencheshi.com”域名的注册及备案情况。

优舫公司设立于2016年3月25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转让自有技术;

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

计算机系统集成;

动画设计;

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研发;

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

经济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为曾真,公司监事为高瑕,法定代表人为曾真。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优舫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备案有“人人车”网站,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7008824号-1”,网站域名为“renrencheshi.com”,网站首页网址为“www.renrencheshi.com”,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

根据优舫公司提供的证据,域名信息查询(WHOIS)结果显示:“renrenchesh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所有者为“YouFangBeiJingXinXiKeJiYouXianGongSi”,域名状态为正常状态。

2018年3月19日,优舫公司委托代理人对登陆“WHOIS查询”对“renrencheshi.com”域名历史信息进行检索的过程,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121号。

(二)优舫公司对“人人车”标识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2014年5月29日,案外人北京好车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好车无忧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

2015年5月19日,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被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017年1月7日,好车无忧公司(甲方)与优舫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独占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已注册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许可乙方使用,且乙方使用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范围。

乙方有权在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期限内,单独进行维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自2017年1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2017年6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由好车无忧公司转让至优舫公司。

经商标异议程序,2017年12月18日,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58235号《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不予注册。

2018年12月10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229398号《关于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算,即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故本院对该商标现行有效予以确认。

此外,优舫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第27536470号“仌车”、第27536469号“仌车”、第27536474号“从车网”、第27536473号“从车”、第27536472号“从车网”、第27536471号“从车”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8类、第9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

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上述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

经查,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上的具体商品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算机游戏软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具体服务为“直接邮件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成本价格分析;

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

电话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计算机录入服务;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在计算机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上的具体服务为“车辆性能检测;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系统设计;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计算机软件咨询;

计算机软件维护;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经查,人人车公司及善义善美公司原监事李健曾于上述两公司设立前,自2014年2月开始,与案外人李一男通过短信就互联网二手车经纪业务进行洽谈协商。

2014年2月17日,李健添加李一男为微信好友。

李健于2014年5月4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博上公开发布“人人车”品牌及相关招聘信息。

2014年5月14日,好车无忧公司设立,李一男为该公司自然人股东之一,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等业务。

2014年5月29日,好车无忧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

2017年1月20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李健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情况,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9269号。

(三)优舫公司相关关联企业情况。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优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真同时担任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估公司)执行董事,优舫公司的监事高瑕同时担任优估公司监事。

优估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3日,经营范围为二手车经纪;

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等。

该公司备案有“优信二手车”网站,网址为“www.xin.com”。

通过登陆“www.xin.com”网站,可以浏览优估公司“优信二手车”网站。

首页显示“优信二手车网上商城—每分钟成交2辆—大平台·更省心”字样,页面上方显示有“首页”“买车”“卖车”“分期购”“新车”等栏目字样。

“公司介绍”板块主要内容为:“优信集团是专业的二手车在线交易服务提供商,我们的核心业务涵盖二手车网络交易、二手车电商平台以及二手车金融衍生服务”。

具体的旗下服务还包括“优信拍”“优信金融”等。

网站底部版权所有显示为“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优舫公司及好车无忧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行政判决书、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相关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三、优舫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情况。

(一)优舫公司对“人人车”、“renrencheshi.com”标识的使用情况。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2017年1月20日优舫公司开发的“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已在运营中。

具体过程如下:进入“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商店”、苹果“AppStore”等手机端应用中心,下载“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APP,进入APP运行界面,首页显示“人人车二手车poweredby优信”、“人人车poweredby优信”等字样,部分页面顶端有“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字样。

页面底部栏目显示有“优信认证”字样,并载明“优信认证30天包退一年保修”。

2017年1月20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进行下载及浏览的过程,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767号、第768号。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2017年2月至9月,优舫公司开发的“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在持续运营中。

具体过程如下:进入“百度手机助手”、“vivo应用商店”、“OPPO应用商店”、“豌豆荚”、“魅族应用商店”、“PP助手”、“腾讯应用宝”、“360手机助手”、苹果“AppStore”、“小米应用商店”等手机端应用中心,下载“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APP,进入APP运行界面,首页显示“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等字样,部分页面顶端有“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字样。

页面底部栏目显示有“优信认证”字样,并载明“优信认证30天包退一年保修”。

2017年2月18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9月22日,人人车公司多次委托代理人对“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进行下载及浏览的过程,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894号、第1425号、第1749号、第1760号、第1761号、第7342号、第7343号。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截至2018年4月13日优舫公司开发的“人人车”APP仍在持续运营中。

具体过程如下:进入“努比亚”应用中心,下载“人人车”APP,其中安装界面显示软件开发者为优舫公司,“人人车”APP标志上的标识为“人人车/高价卖车”。

进入APP加载界面,有“人人车/高价卖车/即时报价”的宣传语。

进入APP运行界面,部分页面顶端有“人人车”字样。

页面底部栏目显示有“优信认证”字样,并载明“优信认证30天包退一年保修”。

此外,安装界面的评论部分有“这不是人人车”“这里面都是优信的车源,不是人人车!

努比亚你太令我失望了,为了钱什么都干?

还是审核太差?

”等评论发帖。

2018年4月13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人人车”APP进行下载及浏览的过程,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615号。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关于优舫公司“人人车”网站的相关证据,通过登陆“www.renrencheshi.com”网站,可以浏览优舫公司“人人车”网站。

首页显示“人人车poweredby优信”字样,页面左上角有“人人车poweredby优信”字样。

其“服务保障”栏目显示有“优信认证”字样,并载明“30天包退一年保修优信帮您挑选好车”。

2017年3月23日,优舫公司在另案中委托代理人对“renrencheshi.com”域名的查询情况及“人人车”网站的浏览过程,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人人车公司在本案中将该公证书作为原告证据进行了提交,公证书文号为(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110号。

此外,截至2018年4月12日,优舫公司开发的“人人车”网站仍为有效的备案网站。

具体过程如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通过网站名称“人人车”进行检索,显示人人车公司与优舫公司均作为主办单位备案有“人人车”网站,优舫公司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7008824号-1”,网站域名为“renrencheshi.com”,网站首页网址为“www.renrencheshi.com”。

2018年4月12日,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人人车”网站进行备案查询的过程,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614号。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优舫公司明确表示被诉侵权的“人人车二手车”、“人人车”等APP已于2017年10月27日全部下架,优舫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前已不存在被诉侵权行为。

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人人车公司手机APP受投诉情况。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7月3日等分别收到小米应用平台、360手机助手应用商店、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等手机应用平台转发的第三方投诉人人车公司“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构成商标侵权的邮件。

上述邮件注明的权利主张基本为:“在相关应用商店中检索到了‘人人车二手车’APP且带有‘人人车’图标,因我们是‘人人车’商标的‘商标使用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拥有‘人人车’商标独占的合法使用权。

请应用商店立即下线当前的‘人人车二手车’APP”,注明的权利人信息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附有商标注册人好车无忧公司与优舫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独占许可合同》作为附件。

邮件落款人为“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信拍公司)。

针对以上投诉,人人车公司多次向多家平台发出侵权投诉反通知,表明自身并未侵权。

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上述往来邮件的内容,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601号、第1602号。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显示,优舫公司与优信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曾真,优舫公司与优信拍公司系关联企业。

此外,上述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优舫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323607室”,优信拍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6层323610室”。

2017年1月18日,人人车公司收到小米应用商店转发的主题为“关于小米应用商店中应用侵权处理申请”的邮件,显示落款公司、联系人、通信地址分别为“优舫公司”“彭雪”“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3B座36层”。

此后,人人车公司陆续收到小米应用商店转发的主题为“关于申请贵司下架‘人人车’侵权APP的公函”“关于小米应用商店中应用侵权最新进展事宜”的邮件,显示落款公司、联系人、联系地址分别为“优信拍公司”“彭雪”“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望京SOHO中心T3-36层”。

人人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上述往来邮件的内容,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601号。

上述事实,有优信拍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告、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8201号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086号、第9445号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601号、第1602号、第2391号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四、案外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的情况。

2014年12月31日,案外人酷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酷折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

该商标于2016年3月27日被初步审定公告。

2016年5月10日,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被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016年12月21日,该商标异议申请被撤回。

2017年4月27日,商标局刊发第1549期《商标注册公告(二)》,决定对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第36类:保险咨询;

修理费评估(金融评估);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分期付款的贷款;

不动产估价;

经纪;

担保;

信托;

典当。

2017年7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由酷折公司转让至北京智融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智融时代公司),《商标转让公告》为第1560期。

2017年8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由智融时代公司转让至人人车网络公司,《商标转让公告》为第1564期。

经查,人人车网络公司为人人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交的其与苹果商店在侵权投诉通知过程中的往来邮件,2016年12月6日,酷折公司曾声明:同意将第36类和第37类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转让于智融时代公司,声明人酷折公司同时许可受让人智融时代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且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及转让。

上述声明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486号。

同日,智融时代公司授权北京善义善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人人车公司,使用第36类和第37类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8201号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五、人人车公司主张为消除影响支出的费用情况。

人人车公司为主张消除影响的费用支出,提供如下证据,金额共计约5593.86万元:1、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甲方)与广州市东方船广告有限公司(乙方)于2017年4月6日签订《人人车修改合同》。

其中15秒和7.5秒加字幕“下载正版人人车APP,请认准黄渤”。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支付广州市东方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的发票共计1张,共计2.745万元。

2、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甲方)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在“www.youku.com”“www.tudou.com”网站上发布网络广告,广告发布期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5月8日,总金额为400万元。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支付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共计4张,共计400万元。

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我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T1703362《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委托我司发布人人车品牌广告。

广告发布期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5月8日,广告内容包含‘下载正版人人车APP,请认准黄渤’。

特此证明。

”3、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甲方)与上海容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在浙江卫视、湖南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投放广告,广告发布期为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16日、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支付上海容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共计38张,共计368.7297万元。

上海容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我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分别签署合同编号为WFOE-401-599-2017-9的《广告发布合同书》、合同编号为WFOE-401-599-2017-11的《广告发布合同书》以及WFOE-401-599-2017-17的《广告发布合同书》。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委托我司发布人人车品牌广告。

广告发布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广告内容包含‘下载正版人人车APP,请认准黄渤’。

特此证明。

”4、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甲方)与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LCD楼宇液晶类广告发布协议书》,甲方委托乙方在LCD楼宇液晶类媒体上发布“人人车”视频广告,广告发布区间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支付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共计43张,共计4422.38335万元。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我司于2017年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WFOE-401-1114-2017-1的《LCD楼宇液晶类广告发布协议书》及WFOE-401-1114-2017-2的《补充协议》。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委托我司发布人人车品牌广告。

广告内容包含‘下载正版人人车APP,请认准黄渤’。

特此证明。

”5、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甲方)与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乙方)签订《爱奇艺网络广告发布排期》,广告主为“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产品为“人人车APP”,投放周期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5月10日。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支付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共计4张,共计400万元。

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我司于2017年3月25日受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委托发布人人车品牌广告,广告内容包含‘下载正版人人车APP,请认准黄渤’。

特此证明。

”另查,人人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开支为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三十万元,但对此其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相关公司出具的《证明》、发票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总结如下:一、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二、人人车公司与优舫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三、优舫公司的涉案行为对人人车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优舫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本院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逐一论述。

一、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人人车公司主张优舫公司在网络及应用商店上线“人人车”APP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该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依照法的溯及力的理论,除另有规定外,法不具有溯及力,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但涉及被诉行为于法律修改前发生,持续到新法施行后的,可以一概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也有体现,该条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受理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依据(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614号公证书和(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615号公证书所示内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持续至2018年4月。

此时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施行,故依据前述法律的溯及力的基本理论等,本院确定本案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人人车公司与优舫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由于人人车公司与优舫公司均为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包括网页、APP等,整合二手车车源和二手车需求信息,以车源主体和买家主体为服务对象,实现二手车流通服务的市场主体,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利益冲突和交易机会争夺,存在竞争关系。

三、优舫公司的涉案行为对人人车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人人车公司主张其在先使用的“人人车”、“renrenche.com”标识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应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

优舫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手机APP及官方网站中使用“人人车”及“renrencheshi.com”标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人人车公司主张权利的“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分别主要属于原告所提供的主营业务的服务名称及原告所有的域名权益,因此应当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分别予以评价。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由此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原告主张权益的服务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等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影响;

二是被诉服务的服务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等与原告主张权益的服务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等在整体效果上构成相同或近似;

三是被诉服务的服务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服务为原告主张权益的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具体到本案,本院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人车公司是否具备主张“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的主体资格。

根据已查明事实,人人车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备案有“人人车”网站,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4030440号-1”,网站域名为“renrenche.com”,享有对“人人车”、“renrenche.com”服务名称等的相关权益。

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系关联企业,两公司共同出具的《声明》称:“人人车公司享有‘人人车’、‘renrenche.com’服务名称及商标权益。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己支出的宣传推广‘人人车’、‘renrenche.com’服务名称及商标费用,系代人人车公司支出,双方对此均认可并继续同意由善义善美科技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使用‘人人车’、‘renrenche.com’服务名称及商标的行为均由人人车公司授权及认可,并继续授权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使用。

”人人车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也确认双方签订有《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相关佣金收入实际由人人车公司享有,广告费支出由人人车公司承担。

2018年12月20日,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出具的《关于“renrenche.com”网站归属的声明及确认书》再次确认:“人人车公司是‘人人车’(renrenche.com)网站的所有者和实际运营者,善义善美科技公司在与人人车公司关于‘人人车’(renrenche.com)网站的合作经营中所获得的所有商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包括且不限于知识产权权利和权益均归属人人车公司,且不参与有关‘人人车’(renrenche.com)网站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等诉讼。

”由此可见,上述《声明》及《专项审计报告》,就涉案的“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人人车公司有权使用并单独提起诉讼的内容清楚明确。

上述《声明》虽系追认,但为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并未禁止以商业标识作为许可使用的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人人车公司作为“人人车”、“renrenche.com”标识的权利主体,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主张涉案标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保护条件。

(二)人人车公司能否依据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对“人人车”及“renrenche.com”主张权利。

根据已查明事实,案外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4月27日获准注册。

2016年12月6日,酷折公司声明同意将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转让于智融时代公司,同时许可智融时代公司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及转让。

同日,智融时代公司授权人人车公司使用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

2017年8月20日,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由智融时代公司转让至人人车网络公司。

优舫公司主张,案外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产生未注册商标权或者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

对此,本院认为,我国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特定条件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权利的共存作出禁止性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身并不能绝对排斥不同主体基于相同或近似客体而在先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权利。

如果相关在先权利在形式上合法产生,在实质上亦有法定的根据,就必须承认其真实存在,并依法给予适当的保护。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权利所保护的对象均为商业标识指示服务提供者、推销服务、保障质量的功能,而他人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对各权利人的商业标识的指示功能均有损害,允许上述权利的共存才能充分实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权利人的救济。

另一方面在于,上述权利人行使相应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符合所有商业标识权利人的利益,不会对与其共存的商业标识的权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人人车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4月19日,如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人人车公司主张的“人人车”及“renrenche.com”在此前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域名主体部分,则“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所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权利并不为2017年4月27日获准注册的第16069876号“人人车”注册商标所吸收,人人车公司可以在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内以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主张权利。

因此,对于优舫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优舫公司另主张,2016年12月6日人人车公司经过授权,已拥有对案外第16069876号“人人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人车公司对“人人车”的使用行为系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恶意申请认定相关权益。

对此,本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同一主体基于不同的权利来源形成多项具体的知识产权权利,尽管各项权利在保护内容上可能是完全相同或互有重叠的。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人人车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协议》拥有对第16069876号“人人车”商标的专用权。

如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人人车公司主张的“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域名主体部分,人人车公司可以通过不同的权利来源,选择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权利,在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上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因此,对于优舫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正如前文所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权利所保护的对象均为商业标识指示服务提供者的功能,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及侵权事实相同,故人人车公司不能就优舫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在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又主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人人车公司主张的“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域名主体部分。

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优舫公司对“人人车”标识的使用最早为2017年1月,故人人车公司需围绕2017年1月之前“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的知名度进行举证。

结合人人车公司提交的网站运营及域名使用材料、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荣誉和奖励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可知,人人车公司自2014年开始通过“人人车”网站(www.renrenche.com)和移动端APP“人人车”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对“人人车”及“renrenche.com”进行使用。

在此期间,“人人车”品牌先后获得“2015(首届)生活服务O2O评价榜行业领先品牌”、“2016年度中国二手车行业驰名品牌”等系列奖项,客观上反映出该品牌在线上二手车经纪服务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人人车公司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14-2016年公司发生的广告宣传支出累计为544,039,246.73元,2014-2016年公司二手车服务佣金收入累计为335,641,615.68元,通过APP推广、地推、电视投放、电台广告、分众电梯广告、户外广告、网络视频投放、微信、线上流量投放、线上推广、新闻软文等形式,对“人人车”、“renrenche.com”品牌及相关网站进行了大量且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其佣金收入水平亦可佐证其在相关市场中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的事实。

虽然人人车公司开始提供相关服务的持续时间不长,但鉴于其采取了高投入、高密度、大范围的广告宣传,使得其服务较为迅速地为市场和消费者所知晓,在2017年1月之前已经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影响。

因此,在2017年1月之前“人人车”及“renrenche.com”已分别在线上二手车经纪服务领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和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

(四)优舫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前所述,人人车公司与优舫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在2017年1月之前“人人车”及“renrenche.com”已分别在线上二手车经纪服务领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和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同样利用互联网从事二手车经纪服务的优舫公司应是明知的。

但优舫公司仍然选择使用与人人车公司“renrenche.com”域名相近似的“renrencheshi.com”作为公司域名,并从2017年1月开始,开发及主办有与人人车公司“人人车”(www.renrenche.com)网站名称相同的“人人车”(www.renrencheshi.com)网站,开发有与人人车公司“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名称相同及近似的“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优舫公司备案的上述网站和开发的上述APP中,亦有大量包含“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字样的宣传语。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优舫公司存在利用“人人车”标识和“renrencheshi.com”域名,造成与人人车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并误导相关公众访问其开发及主办的网站、下载并使用其开发的APP的故意。

因此,优舫公司使用“renrencheshi.com”域名、开发及主办“人人车”(www.renrencheshi.com)网站、开发“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人人车公司对“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所享有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优舫公司作为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的注册人,对于优信拍公司持续以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权利人的名义发起恶意投诉的事实应当知晓,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优舫公司辩称其依法享有第9类、第35类及第42类“人人车”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其依法使用“人人车”商标的法律基础,因而在相关服务上使用“人人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即使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因侵害在先权利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仍应予以审查,故优舫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当然理由。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需考量被告对其注册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本案中即涉及优舫公司是否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

鉴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较大程度决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考虑《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关于商品及服务分类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上的商品主要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主要指向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服务主要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替他人推销;

在计算机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提供帮助;

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上的服务主要为“车辆性能检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系统设计;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主要指向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

本案中,人人车公司与优舫公司均为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包括网页、APP等,整合二手车车源和二手车需求信息,实现二手车流通服务的二手车经纪机构。

优舫公司在此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本质上为以车源主体和买家主体为服务对象的居间经纪服务,与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在第9类、第35类及第42类上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属同一范畴。

因此,优舫公司依法使用“人人车”商标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优舫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优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人人车公司对于“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所享有的权益,依照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人人车公司诉讼请求和优舫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优舫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优舫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等APP名称、停止摹仿原告APP。

优舫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域名“renrencheshi.com”,其注册时间虽早于2017年1月“renrenche.com”被认定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的时间,但明显晚于“renrenche.com”的注册时间,作为线上二手车经纪服务的同业经营者,优舫公司注册并使用与人人车公司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且在“人人车”(www.renrencheshi.com)网站的开发和主办过程中使用大量包含“人人车”字样的宣传语,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优舫公司作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承担注销域名、停止摹仿原告网页的民事责任。

此外,人人车公司所主张的优舫公司停止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人人车”服务来源的文字、图片内容以及禁止将“人人车”APP、网站与“优信二手车”链接的诉讼请求通过法院判令优舫公司立即停止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能够实现,就此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消除影响,根据人人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人人车公司在多个手机应用平台上多次收到平台转发的注明权利人或权利来源为“优舫公司”的投诉邮件。

虽然往来邮件的落款主体多为“优信拍公司”,但鉴于优信拍公司与优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相近,且均为从事二手车在线交易服务的经营主体,二者在经营活动中实质上存在相当紧密的关联关系。

优舫公司作为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的注册人,对于优信拍公司持续以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权利人的名义发起投诉的事实应当知晓,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优舫公司与优信拍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人人车公司对“人人车”及“renrenche.com”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对人人车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应当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鉴于本案属于在网络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可判令优舫公司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和小米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腾讯应用宝等本案公证书涉及的五家主要手机应用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本案中,人人车公司主要以为消除优舫公司投诉及网站、APP混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支出的广告费作为因不正当竞争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希望法院在考虑优舫公司获利的基础上,由法院按照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

人人车公司并未提供优舫公司因侵权获利的证据,其提供的发票、广告发布合同、案外公司出具的声明显示,2017年3月至5月,善义善美科技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容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共支付5593.86万元广告费用,广告内容中涉及“下载正版人人车APP,请认准黄渤”的表述。

从广告发布的时间来看,相关发布时间与优舫公司开展集中投诉的时间较为一致,为消除优舫公司投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意味明显;

从广告发布的金额来看,人人车公司为消除影响通过互联网网站、卫视频道、楼宇液晶显示屏等渠道进行了宣传,与此前2014年至2016年的宣传费用相比并未有明显不合理的增加;

从广告发布的内容来看,其重点通过品牌代言人与优舫公司推出的“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等APP进行了区分提示。

但鉴于上述广告中的绝大部分内容仍为人人车公司对于其常规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若上述广告费用全部或大部分认定为消除影响的费用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优舫公司在优信集团同样经营二手车在线交易服务网站“优信二手车”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本院综合考虑优舫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意程度,人人车公司所受影响程度、为消除影响支出的费用等因素,认为人人车公司的损失明显超过300万元,故在法定赔偿额之上以广告费总额的十分之一为基础酌情确定优舫公司的赔偿数额。

人人车公司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并未提供证据,本院考虑到确有律师多次出庭,并提交了大量公证证据,综合考虑本案复杂程度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包含“人人车”文字的网站名称、APP名称,停止摹仿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网页及APP;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其“renrencheshi.com”域名;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和小米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腾讯应用宝等五家手机应用平台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百六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万元,合计五百七十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已交纳);

由被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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