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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俊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122刑初245号
案件名称林丽俊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饶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丽俊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12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丽俊,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011。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丽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丽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左右,被告人林丽俊经人介绍,到饶平县******德业茶厂内参与生产制造假冒“心相印”品牌面巾纸,林丽俊负责管理生产线,对成品纸巾质量进行把控。

2019年4月17日11时许,饶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该窝点进行清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林丽俊,并查获生产软抽纸的包装机2套、包装膜39卷,原纸16粒、“心相印”DT2150的软抽纸100箱,同时在浮山镇东宫村的仓储点内查获成品“心相印”DT2150的软抽纸522箱。

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查获的产品从包装喷码、产品表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分析,不符合该司相关产品特征,非该司及关联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饶平县******认定:查获的“心相印”DT2150软抽纸、原纸价值合计人民币1813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丽俊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文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丽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丽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生产软抽纸的包装机2套、包装膜39卷、原纸16粒、“心相印”DT2150的软抽纸622箱(均暂扣在福建省恒安集团粤东地区仓库),由饶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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