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64号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覃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睿,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彰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李若涵。
被告:李若涵,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系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员工及李若涵丈夫。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计3224元,由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