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民初10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江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正港路南侧。
经营者:王建龙(该个体工商户业主),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坡,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但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0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组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纯K量贩KTV”店位于沧州市××皮县,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辩称,1、被告经营的音乐广场于2018年1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装修后正式开业时间是2018年4月份。
2、原告主张的是商标侵权,应当对侵权的四个共同要件来举证进行证明。
3、原告提供的最关键核心的一份证据是证据保全的一份公证书,公证单位是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时间是2019年6月10日。
该公证书是非法无效的,无效原因是公证事项的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公证书载明的申请人是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但是原告提供的公证费付款单位是河北艾格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存在申请人和付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系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系第11727497号“”商标的专用权人。
3、(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系第11727503号“”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1、2、3共同证明原告合法拥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4、直营和加盟店地址清单。
5、纯K官方网站截图及正品店外观照片。
6、中国新闻网重庆晨报、新浪深圳等国内各地主流媒体对原告及纯K进行报道的网页截图。
证据4、5、6共同证明截止2018年7月5日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已有43家分店及加盟店,品牌知名度较高。
7、(2019)厦鹭证内字第38506号公证书。
证实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店铺的招牌和门口的广告牌以及室内的装潢突出使用了和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8、纯K经营指导合同两份。
福建省与河南省的加盟商各自都签订了加盟合同,证实加盟费用包括知识产权受益费30万元,保证金20万元。
9、被告在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的搜索信息网页截图及被告的公众号发布的信息,证实被告在网络上进行大量宣传并销售的事实。
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上,被告下午小包房的价格是两小时68元,晚上小包房的价格是两小时138元,两个小时的平均价为103元。
美团网和大众点评共计485条评论,计算部分获利是每天两个小时的小包房的平均价103元乘以485条评论是49955元。
10、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
证实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700元,律师费10000元。
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的营业执照。
证实被告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8年1月16日,经过前期准备正式开业时间是2018年4月份。
2、被告音乐广场在2019年8月底9月初的录像。
证实被告在8月份的经营状态中已经没有纯K字样。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2、3、7均系由公证机关依法作出,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对真实性无法认定。
三、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8,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由于该商标被许可方所在城市、所处地段、经营性质、经营规模、当地的消费水平与本案被告不具有可比性,故该加盟费用在本案中不具有参考性。
四、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6、9,系从网页截图而来,经核实,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五、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0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于律师费票据,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律师费用10000元系因本案所支出,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六、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实被告目前经营场所的状态。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
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该两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第8299448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第11727503号“”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人名义变更为本案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原告委托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的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5月28日,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河北省××皮县明××与××交叉口,进入一家店名显示为“纯K量贩式KTV南皮一店”的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商店人员进行咨询,并对被告KTV店铺的招牌和门口的广告牌以及室内的装潢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14张。
被告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南皮县纯K量贩KTV”,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使用的名称为“纯KKTV”。
经当庭对比,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门口广告牌冀室内装潢以及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宣传上突出使用“纯K”标识,与原告第8299448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第11727503号“”商标构成相同、相似。
另查明,根据被告营业执照显示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卡拉OK。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第11727503号“”商标的专用权,且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卡拉OK,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同意或者授权,在经营KTV过程中,在KTV店铺的招牌、门口的广告牌、室内的装潢以及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了“纯K”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相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的经营时间、规模,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程度、后果,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5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使用“纯K”标识。
二、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7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皮县纯量音乐广场负担1000元;
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