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94号原告:杜金海,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黄港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明,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宇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明,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杜金海诉被告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杜金海于2019年*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