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初7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某,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丰镇金店二部。
经营者:王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丰镇金店二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将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丰镇金店二部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