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民初43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省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上台花园B1、B2门市。
经营者:王秋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泽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诉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与原告商标相同、近似的门头、店招、店内装潢,停止以“纯K”的名义对外宣传;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活动(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等服务上。
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服务上;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二、原告及其所拥有的上述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纯K”由拥有三十多年KTV经验的台湾精英团队倾心打造,由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以及服务,每个细节都系行业的最高标准,坚持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服务,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了良好的客户口碑及众多消费人群,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武汉、长沙等全国各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端品牌。
三、被告擅自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原告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同类卡拉OK服务的营业门店的门头、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大肆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在线上大肆宣传销售,其销售途径多,销量大,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
鉴于原告在KTV行业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上述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店系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利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对其恶劣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四、原告的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提供的侵权服务无论设施、设备、音响效果、人员服务均无法与原告的正品服务相提并论,消费者体验及反馈较差,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商誉影响和经济损失。
同时原告为维权产生了相应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上述损失及支出理应由被告承担。
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辩称,一、关于被答辩人系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知晓被答辩人为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后,及时拆除有关“纯K”字样的门头与店招。
三、答辩人使用上述商标并无恶意,并未依附该商标占用被答辩人经营资源,严重损害被答辩人市场利益。
被答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纯K”商标并非其诉称的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答辩人使用“纯K”字样时并不知晓该商标已被注册。
答辩人在知晓后,及时拆除涉及侵权的门头和店招,足见答辩人并无恶意。
在经营期限,答辩人以向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提供贴心高效的服务著称,其经营客源与“纯K”的店招、牌匾并无多少关联,更谈不到占用被答辩人经营资源,严重损害被答辩人市场利益。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实属过高。
综上诉讼,望合议庭基于答辩人经营区域、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主观故意等因素作出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均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2018年12月19日,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红阳至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8年12月20日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随同林红阳来到位于长春市亚泰大街与庆丰路交汇北行一百米的“上台市场网络KTV首席纯K量贩KTV”店。
进入店内后,林红阳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店内前台取得了一张总经理王亮的名片,之后再店内超市购买了食品,使用其手机微信扫码共计付款71元(包括食品和KTV包厢费用),取得机打小票两张。
公证员及委托代理人林红阳对该店店面及店内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出具(2019)吉长信维证内民字第1941号公证书。
横琴好唱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
(2019)吉长信维证内民字第1941号公证书后附照片显示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广告宣传等处均使用了与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纯K”字样。
另查明,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成立于2016年1月18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
本院认为,横琴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保护期内,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经营KTV业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店内装潢、广告宣传等处均使用了与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纯K”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与横琴好唱公司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实施了侵犯横琴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横琴好唱公司要求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侵权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难以确定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横琴好唱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到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的经营期间、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涉案商标使用范围以及涉案商标的声誉、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广告宣传中使用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纯K”字样;
二、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厂负担65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