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黄冈市东门路**会信用代码:×××05Y。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团风店,住所地:,住所地:黄冈市东门路**信用代码:×××72K。
负责人:罗松。
被告:武汉金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泰合花园******用代码:×××4X2。
法定代表人:周天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亿隆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同乐社区兰水路池屋工业园区****:×××506。
法定代表人:陈绣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团风店、武汉金辉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亿隆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团风店、武汉金辉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亿隆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