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6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琴航水暖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HAE00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洞港泾村。
负责人:张一航,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系常熟市辛庄镇琴航水暖五金经营部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辛庄镇琴航水暖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琴航水暖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琴航水暖五金经营部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琴航水暖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