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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81刑初989号
案件名称李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滨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81刑初98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滨,男,1981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614,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普宁市***********之5。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9〕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滨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滨于2014年初至2015年10月2日期间,在没有办理印刷厂任何合法手续及没有得到相关合法注册商标标识持有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普宁市********开办一家无牌证的印刷厂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2015年10月2日该无牌证的印刷厂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同案人许春龙(另案处理),查获非法注册商标标识“靓俏儿”等服装纸商标标识一批,其中非法制造的“靓俏儿”注册商标标识共18万张。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滨在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相关资料复印件、楼房出租协议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相片、提取标识样品、靓俏儿商标的注册资料、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且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及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李滨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均李滨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李滨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滨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肖斌人民陪审员  方壮奕人民陪审员  陈朝娜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桂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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