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民初7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信兴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仙桃市银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大新路西侧(原中雅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程曼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俊,男,仙桃市信兴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仙桃市信兴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仙桃市银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