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大章沙东四围。
法定代表人:胡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叶世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钰腾公司不构成侵权。
后钰腾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恒业公司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二审期间,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恒业公司未答辩。
恒业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钰腾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产品,并没收或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赔偿恒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30日,恒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7月4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36××××.2。
该专利的第8年度专利年费已缴纳。
恒业公司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包括主轴以及驱动针杆机构运动的主动轴,其特征在于:主轴通过曲柄摇杆将动力传动一中间轴上,中间轴上设有第一摆臂和第二摆臂,第一摆臂外端活动铰接曲柄摇杆,第二摆臂的外端与一连杆的一端铰接,连杆的另一端则铰接主动轴上的驱动臂。
2013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初步显示,涉案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1-2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8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第37132、37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恒业公司在原审中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东知法处字[2017]84号案中的证据材料。
原审法院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发送了调查取证函,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应要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勘验检查登记清单。
该清单记载内容为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5日在钰腾公司就其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登记了如下物品:品名为钰腾机械绗缝机96寸,库存的成品4台、半成品5台、销售/出库43台。
上述清单并加盖钰腾公司公章。
2.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勘验笔录的制作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时30分至16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工业区,调查人为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被调查人为胡伟明,具体内容如下:胡伟明确认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出示的恒业公司提供图片中的大型机械(即绗缝机96寸)为钰腾公司所制造,且共制造上述绗缝机96寸产品52台、销售数量为43台、库存数量有4台、半成品5台、每台成本价格9.5万元、每台销售价格为11.2万元、利润为1.7万元每台。
该笔录上有胡伟明的签名。
3.绗缝机96寸产品图片。
上述机械上均标有“钰腾科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工业区(东莞卫生学校对面)”等字样信息。
恒业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中涉及的绗缝机96寸产品所采用的组件即传动机构为本案被诉产品,主张以上述被诉产品的图片进行技术比对。
经比对,恒业公司认为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钰腾公司认为需要在现场进行技术比对。
钰腾公司确认上述证据中被诉产品为其制造、销售,但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诉产品侵权。
恒业公司主张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8张恒业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产品名称为电脑绗缝机,产品金额为6万至10万之间不等。
原审法院认为:恒业公司是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专利号为ZL20112036××××.2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恒业公司确定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为保护范围。
恒业公司虽未提交被诉产品实物,但依据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勘验的被诉产品照片足以反映其主要技术特征,可以完成比对。
经比对,被诉产品系一种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包括主轴以及驱动针杆机构运动的主动轴,主轴通过曲柄摇杆将动力传动一中间轴上,中间轴上设有第一摆臂和第二摆臂,第一摆臂外端活动铰接曲柄摇杆,第二摆臂的外端与一连杆的一端铰接,连杆的另一端则铰接主动轴上的驱动臂。
因此,被诉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钰腾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对钰腾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处,钰腾公司确认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关于钰腾公司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钰腾公司未经恒业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恒业公司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恒业公司要求没收或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该诉请不予支持。
恒业公司还要求钰腾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基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查处时,登记有库存侵权产品,且钰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确认钰腾公司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故原审法院对恒业公司的该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鉴于恒业公司因钰腾公司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与钰腾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亦无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可供参照适用,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钰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钰腾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查处的绗缝机数量、售价、利润以及被诉产品系零部件等因素,酌定钰腾公司赔偿恒业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钰腾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恒业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36××××.2、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钰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业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三、驳回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085号决定,宣告恒业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ZL20112036××××.2、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恒业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恒业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钰腾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徐飞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7日 涉案专利 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ZL20112036xxxx.2)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专利权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36xxx.2、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裁判观点 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件,如果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可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