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19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茬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锦都好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城关镇江山路68号101、102铺。
经营者:李小芳。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锦都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锦都好生活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