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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熊香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2508号
案件名称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熊香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熊香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508号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4栋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3848W。

法定代表人:董观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香菡,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香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3元,减半收取计1245.15元,由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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