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508号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4栋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3848W。
法定代表人:董观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香菡,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香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3元,减半收取计1245.15元,由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