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329号 原告: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世纪新城5号楼2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3343651228。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某某云南过桥米线店,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经营者:林某某。
被告:林某某,女,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川,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某某云南过桥米线店、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
原告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