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13号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黑田英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被告: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就系争ZLXXXXXXXXXXXX.5号“笔记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8月6日被受理,故请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存疑,本案有必要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