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351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特别授权),男,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嘉祥澳琦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嘉祥县建设路与中心街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韩雪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澳琦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