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67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柳丫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企路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永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柳丫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