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2座2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68号鑫源公寓1栋1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缪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与被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保险等情况,并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长沙银行德宇支行账号为80×××14号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33967.60元。
2018年7月24日,本院派员至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并至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地址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该公司已未实际经营。
2018年7月20日,本院对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6月11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多次约谈或其他方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沟通,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上述执行措施之后,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