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9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锴,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邑市伟伟土产商店。
经营者:孙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关旭,系被告经营者孙伟伟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山东大本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伟伟土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