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3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又译为PRADA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兰根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依蝶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3465223J。
负责人李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依蝶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依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3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蝶购物广场给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依蝶购物广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2、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依蝶购物广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依蝶购物广场无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4、经现场和临柜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依蝶购物广场有理财产品、投资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5、经查工商登记,被执行人依蝶购物广场无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7、2021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申68号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标的额为40000元,到位标的额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案从立案到现在已超过3个月期限,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渝03执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依蝶购物广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