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1258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锦杏,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壮立,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锦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丽丽审判员 刘 冠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何丽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