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88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九收卫浴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1MA296CE54U。
经营者:赖礼智。
被告:赖礼智,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吴育建,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第E2-2(2)号册号:450110600027202。
经营者:王小爱。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九收卫浴洁具厂(以下简称“九收厂”)、赖礼智、吴育建、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兴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和被告九收厂经营者赖礼智吴育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鑫经营部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诉称,案外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取得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后于200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第3489226号“九牧”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目前,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九牧公司及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品牌推广,为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
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等,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商标于2010年11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连续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2012 年11月“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11月,“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九牧公司发现九收厂、赖礼智、吴育建在明知九牧公司“九牧”、“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渠道宣传中突出使用“九牧”进行宣传,并在专卖店、加盟店突出使用“九牧”等,生产、经销卫浴产品,影响范围极广;
兴鑫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上海九牧洁具”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涉案产品包装使用“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
四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利用九牧公司的知名度不正当地获取市场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九牧公司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九牧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九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九牧”及近似标识;
3.判令四被告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1万元;
4.判令四被告在www.sh-joojii.com网站首页、《中国市场监管报》、《福建日报》等报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九收厂、赖礼智共同辩称,其只是将营业执照授权给上海九牧洁具作为备案使用,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九收厂的经营地址是在温州,而涉诉产品的生产地址在广州。
网站上的内容不是九收厂和赖礼智做的,九收厂及赖礼智也并未在专卖店加盟店突出使用九牧字样,门头使用的图片是从网络上搜索下来进行修改,包含了九牧字样。
九牧公司诉请要求赔偿51万元不合理,九收厂现未有经营。
四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
吴育建辩称,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系合法授权代加工产品,正当使用授权人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属于叙述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作为叙述性使用企业字号,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没有作任何歪曲、篡改,是完整、准确地说明JOMVOSH商标持有人是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叙述显著性较强,且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节,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解决重要原则,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完整的标识JOMVOSH商标及企业名称,该行为是完全规范的,不存在不诚实信用的情形。
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在2018年1月10日因为经营亏损已经停止生产,并注销营业执照,当时代工的产品数量也是非常少,并非九牧公司主张的程度大影响广。
兴鑫经营部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兴鑫经营部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兴鑫经营部未提供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九牧公司为证明,网站“www.sh-joojii.com”该网站注册主体为九收厂提交了(2018)厦证内字第6784号公证书一份,九收厂二辩解称该网站并非九收厂实际经营,其只是将营业执照授权他人使用,对此九收厂二提交了营业执照授权协议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
九牧公司对该营业执照授权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为真实的,也只是双方内部的协议,九收厂二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鉴于九收厂二提供的授权协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九牧公司的异议成立,故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2018)厦证内字第678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2.吴育建为证明其所经营的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系经合法授权代加工产品、正当使用授权人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提交《授权书》、第15752290号《注册商标证》和《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九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皆有异议,本院认为《公司注册证明书》虽无原件核对,但经审核第15752290号商标信息与该《注册商标证》一致,且九牧公司亦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吴育建提交的《授权书》为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3.九牧公司为证明网站“www.sh-joojii.com”显示多个地方专卖店突出使用“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且加盟门店投资金额为50万元以上,被告侵权行为程度较大,影响较广,提交闽泉海证内字第3668号公证书一份,九收厂、二、三对该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均认为该公证书只是体现网站上的网页内容,无法证明实际存在加盟门店及投资金额50万元的情况。
本院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公证书无法直接证明本案中实际存在加盟门店及投资金额的数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117525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于199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卫生用水管设备;
喷水器;
水管龙头;
管道龙头;
配水龙头;
坐浴澡盆;
淋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卫生器械及设备;
洗手盆(卫生间用)”。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02年12月14日转让至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公司。
2008年3月10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6日。
后又再次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第3489226号“九牧”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喷水器;
水管调制开关;
盥洗盆(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浴室装置;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箱液面控制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公司,其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3日。
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淋浴用设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公司,其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认定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经其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2018年2月24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及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http://www.sh-joojii.com/”网页并点击页面中“关于公司”、“新闻故事”、“联系我们”等链接并截图。
2018年4月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厦证内字第6784号公证书。
根据(2018)闽厦证内字第6784号公证书所附截图照片可以看出,“http://www.sh-joojii.com/”首页显示的抬头为“JOMVOSH®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首页“新闻中心”显示有“九牧王水暖卫浴爱在身边”。
2018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5月9日,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亚萍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快环建材市场的“JOMVOSH商标持有人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门店名称)商店,在公证员黄某、陈某的现场监督下,陈亚萍对该商店门店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对该店内的部分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以下商品:“龙头”一个,上述商品陈亚萍以刷卡支付的方式共支付260元。
上述商品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陈亚萍对上述商品、刷卡单、《兴鑫厨配五金发货清单》进行拍照。
上述拍照共拍得照片十六张。
2018年5月15日,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11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店门头店招为“JOMVOSH商标持有人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店内多处装饰有“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字样。
2019年4月1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瑶琴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助理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以下操作:一、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
二、打开计算机桌面“360安全浏览器”,进入“360导航”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三、在上述第二点网页显示页面的网址栏里输入“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四、点击上述第三点网页显示页面的“备案查询”之“备案信息查询”,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五,在上述第四点网页显示页面的“网站域名”栏里输入“sh-joojii.com”,获取并输入验证码,点击该页面的“提交”,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六、点击上述第五点网页显示页面的“详细”,输入相应的验证码,点击“确定”,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七、点击上述第六点网页显示页面的右上角的“返回”,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八、点击上述第七点网页显示页面的“www.sh-joojii.com”,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九、点击上述第八点网页显示页面的“公司简介”, 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十、点击上述第九点网页显示页面的“企业资质”,进入相应显示页面,点击放大其中一张“营业执照”图片,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十一、点击上述第十点网页显示页面的“品牌专卖店”,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十二、点击上述第十一点网页显示页面的“生产车间”,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十三、点击上述第十二点网页显示页面的“产品中心”,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十四、点击上述第十三点网页显示页面的“招商加盟”,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十五、点击上述第十四点网页显示页面的“联系我们”,进入相应显示页面,利用截屏的方式将上述页面内容截屏至桌面上“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
十六、回到计算机桌面的“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网页)”的文件夹内,将上述截屏的内容逐一打印(共二十八页)。
2019年4月19日,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了(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66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www.sh-joojii.com”备案主办单位为九收厂。
经当庭拆封,(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11号公证书所指向的公证产品为龙头一个,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均印制了“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字样、第15752290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及生产商为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等字样。
公证实物中另存有抬头为“兴鑫厨配五金”发货清单一张及收户账户名为“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数额26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一张。
另查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九收卫浴洁具厂为赖礼智一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卫浴洁具及其他前置许可产品的加工。
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为王小爱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南宁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第E2-2(2)号。
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为吴育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水暖配件、卫浴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浴室柜等,该厂于2018年1月10日注销。
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在香港注册登记,于2016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752290号“JOMVOSH”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了第1117525号“”、第3489226号“九牧”、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等注册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上述注册商标现仍在有效期内,九牧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虽在中国香港注册,但其注册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晚于九牧公司所持有的第3489226号“九牧”商标的注册时间。
“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中的企业字号中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九牧”二字与九牧公司所持有的第3489226号“九牧”商标一致,且双方之间的经营范围相似,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在中国大陆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作为网站主办单位的九收厂、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兴鑫经营部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使用“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进行产品宣传、包装等,亦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皆应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九收厂在公司网页宣传上使用了“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九牧王水暖卫浴爱在身边”等描述,鉴于九牧公司的知名度,“九牧王”与“九牧”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网页上的描述易使其对产品生产者产生误解;
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等标识;
兴鑫经营部在店内装潢多次出现“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等字样并销售了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述行为皆为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九牧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九牧公司要求九收厂、兴鑫经营部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另,赖礼智虽为九收厂独资经营者人,但现有证据并未体现其个人存在上述侵权行为,故九牧公司要求赖礼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吴育建作为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的独资经营者在该厂注销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该厂已在2018年1月注销,判决该厂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育建、兴鑫经营部与上海九牧洁具有限公司、九收厂、赖礼智之间存在加盟授权等关系,故吴育建、兴鑫经营部与九收厂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九牧公司要求判令四被告在网站首页、《中国市场监管报》、《福建日报》等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九牧公司被侵害的商标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而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本案中九牧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四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其评价降低或商誉受损,且九收厂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已足以对其损害予以填补,故本院对九牧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由于九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四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九收厂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九收厂的侵权赔偿数额为20000元,吴育建与兴鑫经营部的侵权赔偿数额为80000元。
九收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赖礼智做为九收厂的唯一股东,且现有证据未证明九收厂财产独立于赖礼智的个人财产,故赖礼智应对九收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吴育建做为唯一股东,且现有证据未证明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财产独立于吴育建的个人财产,故吴育建应对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鹤山市址山镇九收水暖卫浴厂已被注销,应由吴育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兴鑫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九收卫浴洁具厂、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应立即停止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九收卫浴洁具厂、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应立即停止使用“九牧”及近似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九收卫浴洁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四、赖礼智应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吴育建、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六、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九收卫浴洁具厂、赖礼智负担3000元,吴育建、南宁市兴鑫厨配五金经营部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第七(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八(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九(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第十(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