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08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旭,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社区松山西路******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端辉。
×××804法定代表人:梁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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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端辉。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美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安章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