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67号之一原告:郑宏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茗饮茶业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榭丽花园****东方国际茶都D201—20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N。
经营者:占小燕。
原告郑宏艺诉被告江西天木缘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茗饮茶业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19××××.2)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郑宏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宏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宏艺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郑宏艺。
审判长 罗 剑 青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聪(兼)书记员 郝 彦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