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76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盛泽荣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南山软件园东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1。
法定代表人:李惠莲,经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盛泽荣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2)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