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95林銮金、胡允麻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刑初95号
案件名称95林銮金、胡允麻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銮金;胡允麻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銮金,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允麻,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8年9月30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9月19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永吉、许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检察官助理吴启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5月份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为谋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佳能株式会社许可,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江南街村三区21号出租房内,在其组装生产的望远镜上使用“Canon”注册商标,通过其名为“dujiajiyi56”、“聪创玩具1688”的阿里巴巴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2万余元。

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的生产地点进行搜查,查扣“Canon”商标12200个,假冒“Canon”注册商标的望远镜1750个,假冒望远镜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84万余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林銮金的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存在刷单,刷单占销售金额的7%-8%。

同时提出,被告人林銮金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积极退还部分赃款;

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胡允麻的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金额认定部分同林銮金辩护人的意见,并表示具体的金额统计不出来,只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同时提出,被告人胡允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初犯、偶犯;

具有坦白情节;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生活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为谋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佳能株式会社许可,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江南街村三区21号出租房内,在其组装生产的望远镜上使用“Canon”注册商标,通过其名为“dujiajiyi56”、“聪创玩具1688”的阿里巴巴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2万余元。

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的生产地点进行搜查,查扣“Canon”商标12200个,假冒“Canon”注册商标的望远镜1750个,假冒望远镜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84万余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Canon”商标所有人为佳能株式会社,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双筒望远镜等。

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依法扣押的假冒“Canon”注册商标的望远镜、“Canon”商标等物证;

商标注册证、网店销售记录等书证;

证人蒋大为、张某甲、金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宋某、孙某的陈述;

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的供述和辩解;

国家光学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等,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应扣除刷单7%-8%”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銮金和胡允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中未提及过刷单,且其无法从转账记录中进行甄别,因此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的非法经营额为184万余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不存在明显的地位和作用上的差异,只是分工不同,故均应认定是主犯。

被告人林銮金、胡允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銮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允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罚金七万五千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剩余罚金八十五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林銮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八千五百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剩余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胡允麻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