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和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负责人:司小玲,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豫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闯,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尚容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兰馨壹号院****。
经营者:司国强,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双湖大道文昌路向北100米路东兰馨壹号院****iv>法定代表人:司小玲。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尚容超市、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缴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