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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17号之一
案件名称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知民初17号之一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变更登记),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公司)与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克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赣州恒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卓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亚士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对恒卓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亚士公司诉称,亚士公司是一家最早研发并生产销售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企业之一,为了解决岩棉保温装饰一体板重量太大、不便于安装等问题,亚士公司研发出配套的安装扣件,并申请了第20122073xxxx.9号、名称为“可调托锚扣件”实用新型专利,第20123065xxxx.4号、名称为“可调托锚扣件”外观设计专利,解决了安装问题和安全隐患问题。

由固克公司生产、广厦公司销售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用于“恒大悦府”约16万平方米的建筑外墙安装时,所使用的安装扣件,采用了亚士公司涉案专利的方案,落入涉案两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恒卓公司作为“恒大悦府”的开发商,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依法也构成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也应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认定固克公司生产、广厦公司销售、恒卓公司使用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安装扣件构成对亚士公司第20122073xxxx.9号、名称为“可调托锚扣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固克公司生产、广厦公司销售“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安装扣件构成对亚士公司第20123065xxxx.4号、名称为“可调托锚扣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并责令固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广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恒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等一切侵权行为;

2.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销毁“恒大悦府”工地上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安装扣件;

3.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连带赔偿亚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4.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连带承担亚士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5.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审理期间,亚士公司申请撤销其在本案中提出的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请,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认定固克公司生产、广厦公司销售“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安装扣件构成对亚士公司第20123065xxxx.4号、名称为“可调托锚扣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并责令固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广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等一切侵权行为;

2.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销毁“恒大悦府”工地上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安装扣件;

3.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连带赔偿亚士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连带承担亚士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律师费10万元;

5.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固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广厦公司系恒大悦府项目的工程总包方,没有销售案涉所谓“侵权产品”的行为,系为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而使用和购买案涉所谓“侵权产品”,而非是为了销售而购买,属于最终用户;

其交付建设工程给恒卓公司,不属于销售案涉所谓“侵权产品”,因此,在本案不存在其他销售者的情形下,依法应由侵权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最高院指定的计划单列市的可以审理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故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亚士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其在本案中提出的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109号):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控侵权产品安装在“恒大悦府”工程上,该工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故赣州市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固克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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