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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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77019休斯顿谢波德路** 法定代表人:大卫史威尔(DavidSewell),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上海织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商贸世纪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吴丁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