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49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林,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湘水一城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杨秀如。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林、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