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227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会,女,199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粤0306刑初6935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某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会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会撤回上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69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