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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树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9执3593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树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树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9执3593号申请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红树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都路18号3幢417室。

法定代表人:余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257弄187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贵,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树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杭时代超市迎春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000.0元,执行费10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509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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