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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819号
案件名称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19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兵,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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