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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41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雪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1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华,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金   凤 审判员 任贵良审判员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   铭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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