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687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佳丽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蒋工业园内东边第**iv> 法定代表人:蒋海燕。
被告:上海艾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iv> 法定代表人:张庆。
被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亚非。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佳丽眼镜有限公司、上海艾门工艺品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佳丽眼镜有限公司、上海艾门工艺品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