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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江苏安阳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执1066号之一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江苏安阳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江苏安阳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1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淮安智慧谷**楼****。

法定代表人:谢观素,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元龙,男,1948年2月22日生,汉族,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江苏安阳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金华路南首iv>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生,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苏安阳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和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温州路**iv>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

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以下简称科文事务所)与江苏安阳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司)、江苏和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苏0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一、安阳公司、和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科文事务所款项138373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月28日止,以5万元作为本金;

自2月29日起至3月27日止,以23万元作为本金;

自3月28日起至6月23日止,以18万元作为本金;

自6月24日起至8月11日止,以168373元作为本金;

自8月12日起至8月29日止,以148373元作为本金;

自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8373元作为本金;

上述各期间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科文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科文事务所负担256元,由安阳公司、和乐公司共同负担3044元。

科文事务所预交的应由安阳公司、和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安阳公司、和乐公司向科文事务所支付涉案款项时一并支付。

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科文事务所以安阳公司、和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8373元、利息41586元、案件受理费3044元,共计183003元。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公司、和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信件均被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参加执行谈话。

2.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安阳公司、和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和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1060.25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扣划并拨付给科文事务所。

本院已将和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N×××**的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苏N×××**的江淮牌汽车、车牌号为苏N×××**的长安牌汽车三辆汽车予以查封。

3.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19年8月14日,本院到安阳公司、和乐公司住所地上门调查,未找到法定代表人王敏,但询问到王敏电话后与其联系,其承诺8月22日到本院参加执行谈话。

5、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安阳公司、和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分六期向科文事务所支付人民币12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标的20%支付违约金;

被执行人安阳公司、和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45元。

6、经电话核实,被执行人安阳公司、和乐公司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于2019年8月及9月向科文事务所支付人民币共计40000元,并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4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发放审批表、送达回证、EMS信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1执106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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