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2902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豆豆网吧,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国际商贸城五小区殿山菜市场地块**。
投资人:刘国彪,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豆豆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