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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美邻爱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92民初973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美邻爱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美邻爱爽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97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系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系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美邻爱爽便利店,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南一马路****,经营者:谢梅,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联合路**2-1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系被告丈夫。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美邻爱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万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25元,扣除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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