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262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歌美美超市,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大上海城****。
经营者:魏磊。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歌美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