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5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柳向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霄霄,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凯德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04B号铺位。
负责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女,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凯德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