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93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701XL(1-2)。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源,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清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4090784H。
法定代表人:王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西段,注册号:91410900706637046M。
法定代表人:田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以被告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对被控产品进行改版且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