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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增权与深圳市榕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贤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367号
案件名称顾增权与深圳市榕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贤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增权;深圳市榕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贤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367号原告:顾增权,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纯,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榕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电子大厦1607。

法定代表人:吴贤贵。

被告:吴贤贵,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电子大厦1607。

原告顾增权诉被告深圳市榕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贤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增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顾增权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增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增权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馥维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李向利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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