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正大美业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冠县清泉红旗南路。
经营者:赵民杰,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冠县正大美业日用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