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374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智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城**楼**的“SLWOO申鹭王”店铺div>经营者:李丕法。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霄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